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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【物业费】【公共门面房租金】每月那么多钱呢???

发表于2016-01-18

根据《物权法》第七十三条规定“建筑区划内的道路,属于业主共有,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绿地,属于业主共有,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,属于业主共有。”

因此,法定共有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、绿地、其他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及电梯、水箱等,该部分(如出租、广告等)应属于小区公共。但如果相关经营场所产权属开发商,则均归开发商。

对任何侵权违法行为包括侵占小区公共的行为,业主或业主大会可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。

小区物业公司、业主委员会不作为!小区的公共用房都被租出去了,还不停的催收物业费,如果我再把物业费交了是不是就算两份钱了?!

发表于2016-01-18

天下乌鸦一般黑,我们小区那里的物业公司也是这样子,只想着挣钱,根本没有服务,把能卖的都卖了。我是同馨花园的。

发表于2016-01-18
引用:咖啡大叔有点苦在2016-01-18 10:00:34写道:
2楼

天下乌鸦一般黑,我们小区那里的物业公司也是这样子,只想着挣钱,根本没有服务,把能卖的都卖了。我是同馨花园的。     

 同馨花园近的业主委员会很厉害呀,听说已经把之前的烂摊子都回收了。是不是真的呀?真应该让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也去学习一下。打到这帮黑心的物业公司。

发表于2016-01-18

强烈谴责本小区物业公司,黑心挣钱,雇佣黑社会欺压老百姓!私搭乱建,违法出租房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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